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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全国总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是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载体,是一项综合的、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

第三条 建设职工之家的目标是:基层工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效益的基本职责,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工会组织活力,把工会建设成民主、文明、温馨的职工之家,在推动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要加强党的领导,积极争取行政支持,广泛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形成党政工齐抓共管、职工全员参与的共建局面。

第五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分级负责制。省总工会负责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评定;市、县和省级有关产业负责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的评定;乡镇(街道)一级工会负责向上一级工会推荐合格、先进职工之家。

第二章 确认与命名

第六条 合格、先进职工之家的评定与命名坚持以地方工会为主,有关产业工会为辅的原则。合格职工之家由县级总工会负责考核验收和确认。合格职工小家由基层工会确认。

第七条 县、设区市总工会及省直机关工会、铁路工会、民航工会、省直属企业工会,原则上每1-2年评选命名一次先进职工之家和先进职工小家;省总工会原则上每五年在召开省工会代表大会时集中评选、表彰一批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期间,每年则根据全省建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少量的评选命名。对职工之家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工会组织,根据地方工会与有关产业工会共同推荐和申报的,上级工会可随时评定命名。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八条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新时期建家工作要求,基层工会组织在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中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坚持党政工共建职工之家的方向并形成合力,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2、严格执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突出履行维护职责。建立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落实职工社会保障措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全面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不同类型的基层单位要积极探索民主管理新的实现形式并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

4、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深入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活动。按照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5.坚持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切实加强工会组织自身改革和建设,坚持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组织机构键全,按时换届选举;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代表常任制、民主选举制和民主集中制等制度完善;工会领导班子健全,工会干部政治、经济待遇落实;有计划地开展建设职工小家活动;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做好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工会工作和建家活动各类档案材料齐全,管理规范。

7、行政支持职工体育和文娱活动等职工之家的硬件设施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职工宣传、文化、教育阵地,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8、工会组织深受职工群众的拥护和信赖,职工之家得到职工群众的认可。合格、县级先进、市级先进、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的职工认可率分别在75%、80%、85%、90%以上;职工入会率分别在85%、90%、92%、95%以上;考核分分别在80分、85分、90分、95分以上。

第九条 职工小家建设要在组织建设、民主管理、经济工作(生产)、职工生活、资料管理、职工认可等方面达到要求。合格、县级先进、市级先进、省级模范职工小家的职工小家的职工认可率要分别在75%、80%、85%、90%以上,考核分要分别在75分、80分、85分、90分以上。

第十条 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必须在下一个层次的先进、模范职工家(小家)满一年以上的基层单位中评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省级模范职工之家:

1、 工会组织机构和工会班子不健全,不按时换届选举,工会干部待遇未落实的;

2、 国有、国有控股、集体企(事)业、机关单位不坚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与其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的;

3、企业(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未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非公有制企事业未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

4、未按规定实行厂(院、校等)务公开制度的;

5、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未按有关规定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

6、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的;

7、未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的;

8、职工入会率未达95%以上的;

9、经职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单位职工群众对建家工作满意率低于90%,考核分低于95分的;

10、获市(设区市)级先进职工之家未满一年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市、县级先进职工之家必备条件参照本规定,由设区市总工会制定,并上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评选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和先进、模范职工小家,采取由基层工会组织申报,逐级推荐,命名单位考核、审定的办法。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总工会、省级有关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企业工会要建立先进、模范职工小家的“备选库”,评选时,“备选库”中的先进单位应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 推荐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和先进、模范职工小家、应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研究,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后,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申报,提请上级工会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和先进、模范职工小家的评选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凡被作为推荐对象的单位,必须在所在的县、设区市(或省级有关产业)内进行公示(十天)后确无异议者才能上报。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申报的建设职工之家、职工小家工作应进行考核验收。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和省极模范职工小家分别以《福建省模范职工之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福建省非公有制企事业职工之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为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的授予机关,原则上每二年一次对获得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查验收。复查合格单位颁发合格证书,确认保持荣誉称号;发现或通过复查不符合标准的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逾期未改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企业党政工等各项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经该企业的建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要求,可以暂缓复验,但暂缓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改制企业的先进、模范职工之家验收及荣誉称号归属:

1、 改制后,工会组织体制变化不大、经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保留荣誉称号。

2、 改制后,原工会组织不存在,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企业工会组织,经过对其新

的企业工会组织进行复验,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会组织,确认为先进、模范职工之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会组织应重新争创先进、模范职工之家。

3、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并形成新的企业,应对兼并后的新企业(便点是被兼并部份)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保持荣誉称号。

4、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或破产的,撤销其荣誉称号,不再复验。

5、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组成企业集团的,该企业以予公司、分公司(具有二级法人资格)等形式存在,原工会组织体制和领导班子没有较大变化,对该予公司或分公司的建家工作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保留荣誉称号。

机关、事业的改制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考核验收、评选中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取消其申报资格或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出现上述情形的地方或产业工会,上级工会可在下一次的评选、推荐时,减少其申报名额。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单位的奖牌由县级以上总工会作收回处理。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获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单位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授予机关应当颁发相应称号的奖牌、证书。“合格职工之家”证书由省总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对于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和先进、模范职工小家的单位。可根据各单位实际,由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建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凡被推荐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单位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事业、机关单位的领导,该单位必须是省模范职工之家;凡被推荐为省五一劳动奖章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事业、机关单位的领导,该单位必须是市级以上先进(模范)职工之家。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推荐对象,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凡属二级单位,被推荐为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或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被推荐为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的,该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先进职工小家。

未达到县级以上先进职工之家的单位,不能作为省级以上文明单位的推荐对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90年闽工[1990]16号文《福建省模范职工之家标准》同时作废。

福建省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管理办法

上一条: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党政工共建“教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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